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正派,维护集体利益,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配备具有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