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