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意见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纠正并重新公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情况,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纠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意见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纠正。
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