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六条有效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一)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处理;(五)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