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座谈、意见箱、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发行村情简报,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的询问并做好答复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