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一)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处理;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