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