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持完整,并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六个月。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布的内容应当长期保存。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