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