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第十九条有效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于电力杆、塔、变压器台架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毁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