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