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第十七条有效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协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协助,费用由作业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