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电力企业申请,由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设立标识。

通告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设计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确需修剪、砍伐或拆除的,由电力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控制和管理,避免建设项目危及电力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