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协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协助,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