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经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兴建建(构)筑物。街道两侧建筑物须安装防盗网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的内侧。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