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经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兴建建(构)筑物。

街道两侧建筑物须安装防盗网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的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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