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须取得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应当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内容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