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居住的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另选宅基地兴建住房的,原宅基地应当退回拨划单位,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