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居住的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另选宅基地兴建住房的,原宅基地应当退回拨划单位,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