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满一年,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