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背社会公德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