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二)连续半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派遣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