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

(二)连续半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派遣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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