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和潜在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经志愿服务对象同意,为其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