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提倡在下列公益事业中开展志愿服务:(一)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二)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四)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五)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除特殊情况外,涉及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工作一般不作为志愿服务的范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