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本组织和志愿者的能力相适应。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除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