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本组织和志愿者的能力相适应。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除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