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不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四)不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