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参加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