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三条有效志愿者可以在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