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企业事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