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