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企业事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