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的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为单位,设立选区选举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