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代表任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