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代表任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