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六条有效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