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