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