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城乡建设;(二)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或者扩大已经批准的沙洲开发规模;(三)擅自在堤顶、堤上水闸及其护堤地修建公路;(四)在河道内顺河修建桥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