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任意截弯取直,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河道;

(二)疏浚的河砂未在指定的位置填埋、上岸或者外运;

(三)擅自调整河道水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