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城乡建设;
(二)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或者扩大已经批准的沙洲开发规模;
(三)擅自在堤顶、堤上水闸及其护堤地修建公路;
(四)在河道内顺河修建桥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