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