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