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