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