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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