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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