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提倡营造混交林,逐步发迹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经常发生病虫害的地区,应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