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规定,由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立即除治,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疫的种苗及林木,必须依法就地处置,严禁外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