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的林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应当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还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