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区划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农业资源区划分为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专业区划由农业资源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和下一级综合区划、专业区划,同一级专业区划和综合区划均应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