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区划第十六条已废止农业资源区划应根据农业资源变化状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必要修订。修订时应当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第十五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农业资源区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